(2014)华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袁娅妮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娅妮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华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华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娅妮,女,生于1983年7月8日,汉族。2013年10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11月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辩护人甘锋,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冯水琴,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3)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娅妮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娅妮及其辩护人甘锋、冯水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份,被告人袁娅妮与华池县“金石”音乐会所负责人李某某联系,商议由袁娅妮负责管理“公主”的食宿、帐务及日常生活。“公主”统一住宿在李某某租来的东苑小区6号楼4单元102室,“公主”们在“金石”音乐会所为客人提供点歌、陪唱、跳舞服务的同时提供卖淫服务,并不定期开会,袁娅妮对“公主”服务要求做相关规定,对不遵守制度者进行罚款,卖淫女外出发生性交易必须将现金交至袁娅妮处并获得其同意方可。2013年10月25日晚,“公主”何某(另案处理)经事先联系前往“凯盛”宾馆209室欲与崔某某(另案处理)发生性交易时,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至案发涉案“公主”多次与客人发生性交易,袁娅妮从中获赃款数万元。被告人袁娅妮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袁娅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自己没有组织管理和提供住宿,获利也只有3000元左右。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在主要证据收集上程序违法,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未合理排除,该部分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三)本案定性错误,对被告人应当按照容留卖淫罪定罪量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被告人袁娅妮与华池县“金石”音乐会所负责人李某某联系,商议袁娅妮负责管理“公主”,在金石音乐会所为客人提供点歌、陪唱、跳舞服务,李某某提供租来的东苑小区6号楼4单元102室供其住宿,食宿费用由“公主”均摊。“公主”的食宿、帐务及日常生活均由袁娅妮管理,“公主”在正常点歌、陪唱、跳舞服务的同时还提供卖淫服务,由“公主”与客人直接联系发生性交易,或通过袁娅妮联系,袁娅妮与卖淫女经商议确定“出台包夜”为1000元,袁娅妮从中抽成200元,“单次”为400元,袁娅妮从中抽成100元。被告人袁娅妮对“公主”服务要求做出相关规定,卖淫女外出性交易必须交现金并获其同意方可外出,并不定期对“公主”进行开会,对不遵守制度者进行罚款。2013年10月25日晚,“公主”何某(另案处理)经事先联系前往“凯盛”宾馆209室欲与崔某(另案处理)发生性交易时,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至案发涉案“公主”多次与客人发生性交易。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及作案现场情况;2.扣押物品清单及辨认笔录,证实扣押的两个笔记本系袁娅妮、李某乙所有,其记载“包夜不准挑客人”、“包夜不低于800元”、“包夜不发信息罚款500元”等内容,证实被告人对“卖淫女”进行严格管理;3.证人马某某、呼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统一管理“卖淫女”的食宿,每天统一带其到“金石”KTV公主房唱歌、陪酒,期间客人需要性服务,外出包夜要告知被告人,商定包夜1000元,被告人提取200元,被告人经常招集“卖淫女”开会,点评大家的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罚款的事实。4.证人徐某某、陈某某、崔某某、杨某某、马某乙、李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与被告人袁娅妮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组织卖淫的事实经过;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娅妮在担任“金石”音乐会所娱乐服务公关经理期间,纠集多名服务人员利用在音乐会所陪侍工作的便利,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提取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其仅有容留卖淫的主观故意,应构成容留卖淫罪。经查,被告人袁娅妮供述及多名卖淫女证言和扣押的两个笔记本记载的内容均证实,在“金石”音乐会所陪客人唱歌、喝酒期间有客人需要性服务,尽管由卖淫女与客人商议外出,但须向被告人告知才能随客人外出,且商定每次包夜最低不少于800元,被告人每次提取200元费用,被告人还经常招集卖淫女开会,点评她们的行为,对不遵守规定者采取罚款等措施。据此,被告人与卖淫女已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明显的组织性,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主要证据收集程序违法的辩解意见,因本案在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时已予以纠正,当庭质证的证言是补充后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其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娅妮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保中审判员 延小丽审判员 李治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雅附页(具体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