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倪晓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晓磊,邱明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577号申请执行人倪晓磊。被执行人邱明剑,无业。关于倪晓磊与邱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西振民一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邱明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邱明剑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柴兴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