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县执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长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利权、颜娉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利权,颜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县执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沙县星沙大道139号。法定代表人王进,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利权,被执行人颜娉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利权、颜娉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利权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长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4279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至2011年8月16日止为2229895元,后段利息按不同利率标准计算:其中借款1100000元按日利率3‰0,借款200000元按日利率3.4875‰0,借款1400000元按日利率3.72‰0。借款250000元按月利率6.3‰,借款1525790元按月利率6.975‰,借款330000元按月利率7.65‰,借款137000元按月利率7.875‰的标准,均从2011年8月17日计算值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颜娉婷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执行人共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陈利权缴纳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共计36004.5元;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0000元。逾期,被执行人陈利权、颜娉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利权所有的位于星沙镇第三产业街六片17栋1、2、3、4、5号房屋(产权号:星沙字00000277、00000031)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