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诉被告官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官雪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组织机构代码:21817077-4。负责人高捍,行长。住所地:文山市开化中路双赢酒店。委托代理人郭云祥,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人官雪梅,女,生于1981年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追栗街镇硝厂村民委员会大田村,身份证号码:532621198101010723(已于2010年4月21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诉被告官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以被告已死亡需起诉继承人为由,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0元,减半收取48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负担。审判长 吴国欣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肖永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