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敬霞与伊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霞,伊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张敬霞,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伊健,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敬霞诉被告伊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敬霞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敬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敬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敬霞承担。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巩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