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桓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敬霞与伊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霞,伊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张敬霞,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伊健,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敬霞诉被告伊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敬霞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敬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敬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敬霞承担。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巩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