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云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超雄。委托代理人:施旭阳、许智权。被告:金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姝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