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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阳立二民申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夏铜柱诉刘忠议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诉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铜柱,刘忠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立二民申字第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铜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忠议。再审申请人夏铜柱因与被申请人刘忠议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案(2014)辽阳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夏铜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跃刚审判员  张晓晨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笑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