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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薛丽与屈三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薛某某,女,生于1970年3月15日,汉族,大学文化,系韩城市残联干部。被告屈某某,男,生于1964年2月26日,汉族,中专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万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