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刘玉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188号罪犯刘玉明,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7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25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刘玉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12956.04元。2006年4月30日、2008年11月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0月25日、2012年4月27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八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玉明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玉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0.6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刘玉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玉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陈西苓人民陪审员 钟晓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文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