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歙民一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歙民一初字第00586号原告:江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王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