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中民终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陈先会与达州陆军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先会,中国人民解放军达州陆军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民终字第2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先会,女,生于1968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达县人,住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罗泽文,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达州陆军医院。法定代表人肖化石,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献波,男,生于1959年11月23日,,汉族,系达州陆军医院副院长,住四川省达县南外西环路***号**幢*楼*号。委托代理人莫细东,男,生于1976年9月12日,汉族,系达州陆军医院工作人员,住四川省达县南外西环路***号。上诉人陈先会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3)达达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先会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先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先会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牟春艳审判员 钟 伟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玉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