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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8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重庆新桥华福铝业有限公司与张富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新桥华福铝业有限公司,张富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新桥华福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艾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亚军,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富文。委托代理人:付辉,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翠娟,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新桥华福铝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富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沙法民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重庆新桥华福铝业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期间,重庆新桥华福铝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新桥华福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新桥华福铝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新桥华福铝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鸣晓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译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