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中刑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637号胡胜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胜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中刑执字第637号罪犯胡胜强,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1)潭中刑终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胜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原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1年2月2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胡胜强投劳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胡胜强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胜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胜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马 斌审 判 员 朱一泓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邓 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