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本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本聪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67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俊,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校帆,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本聪,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本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晨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