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执行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黄振容与方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振容,方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黄振容,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方孝坤,男,195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黄振容与被执行人方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闽清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孝坤所有的坐落于闽清县的房产已另案查封。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措施仍未能结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梅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宜湘代理审判员 黄宜财代理审判员 周丕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