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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姜红丽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红丽,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0764号申请执行人:姜红丽,西安市碑林区长永鑫电子产品经营部员工。被执行人:谭辉。申请人姜红丽以被执行人谭辉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碑民初字第01429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款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经济补偿款40000元支付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碑民初字第0142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鱼智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