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执行字第25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文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频,胡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执行字第2508-2号申请执行人孙文频,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敬平,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文频与被执行人胡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胡敬平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福兴路新城中心四期三地块xx幢xxx室房产(合同号: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敏华审判员 黄笑梅审判员 陈礼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晓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