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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南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吕成发诉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消除危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成发,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南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吕成发,男,1969年9月3日出生。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蜀绣西路366号。法定代表人王抒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兴传,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成发诉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成发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成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成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成发负担。审判员  张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