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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乃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乃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2748号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北门陵园路11号1幢9层903室。法定代表人温永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朝荣,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坤,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乃存,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乃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