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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民初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越与董成叶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越,董成叶,济阳县开元信誉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初字第333-1号原告王越,女,199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董成叶,女,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现住济南市。被告济阳县开元信誉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魏德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胜,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越诉被告董成叶、济阳县开元信誉商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王越负担。审判员  孙兆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