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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民初字第45号原告张某某,女,住济南市。被告王某某,男,住济南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7月23日登记结婚,1989年10月20日生下儿子王某甲。原被告感情基础尚可,2012年双方感情开始不和,双方开始冷战,直至无任何交流。现原被告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原告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称其与王某某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7月23日登记结婚,1989年10月20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王某甲,婚后原被告感情基础尚可。原告张某某以“2012年双方感情开始不和,开始冷战,直至无任何交流,现原被告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某不同意离婚。古语道: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张某某、王某某结婚已二十载有余,双方本应其乐融融,畅享欢乐生活。但从张某某起诉要求离婚来看,双方确实产生了一些矛盾,但未到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故本院不准张某某、王某某离婚。同时,本院也力劝双方经历本次诉讼之后,站在为彼此双方负责的角度上重新审视彼此在这二十余年婚姻生活中的缺点甚至错误,经营好这段来之不易的婚姻,培养好孩子,孝敬好双方老人,把有限的青春和精力投入到为社会、为家庭多做贡献的美好生活当中,为家庭美满、社会和谐做出每个人应有的贡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兴欣人民陪审员  李洪有人民陪审员  齐宝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韦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