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民一初字第01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陶有憨与刘纪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有憨,刘纪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一初字第01167号原告:陶有憨,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古。被告:刘纪君,男,42岁,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有憨诉被告刘纪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以被告刘纪君已付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有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有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有憨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