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杨增学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送达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在审理中,本院多次通知原告到庭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