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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杨增学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送达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在审理中,本院多次通知原告到庭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