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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刘玉堂与新疆方正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兆日实业(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堂,新疆方正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兆日实业(集团)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堂,男,194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新疆方正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王雪莲,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方正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钻石城**号银通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宁建华,新疆方正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存明,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新疆方正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疆兆日实业(集团)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湖路***号城建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陈捷,新疆兆日实业(集团)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存明,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新疆方正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上诉人刘玉堂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方正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兆日实业(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玉堂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玉堂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玉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刘玉堂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玉堂负担,剩余5元,退还上诉人刘玉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帕尔哈提审 判 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王 洪 乾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长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