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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洪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椒刑初字第444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因本案,于2014年3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4)1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洪某酒后驾驶浙J×××××小型客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与四号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检测,洪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犯罪嫌疑人洪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洪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项 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