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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068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玉甫上营村民委员会与邓宝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玉甫上营村民委员会,邓宝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06872号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玉甫上营村民委员会,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玉甫上营村。法定代表人于忠海,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许蓉,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志杰,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宝银,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超,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玉甫上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玉甫上营村委会)与被告邓宝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玉甫上营村委会诉称:被告邓宝银系我村村民,住x号。邓宝银未经批准,在其房后建有一处房屋,并圈了一块菜地,该房及菜地均位于其宅基地范围之外,属私自占用集体土地。2013年12月,我村委会向邓宝银发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但至今邓宝银拒绝拆除。现要求邓宝银拆除其违章建筑,清空菜地,退还占用的集体土地,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经查,原告玉甫上营村委会认为被告邓宝银在其宅基地范围外建设房屋及菜地,属违章建筑,故要求邓宝银拆除建筑,清空菜地,退还占用的集体土地。但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由相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玉甫上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谭云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郝东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