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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曲、王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曲,王小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何曲,男,汉族。被告王小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曲、王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柏 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