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裕民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田文阁与史东健、佳音达(石家庄)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文阁,史东健,佳音达(石家庄)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裕民保字第00066号申请人田文阁。被申请人史东健。被申请人佳音达(石家庄)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66号。申请人田文阁欲起诉被申请人史东健、佳音达(石家庄)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为保证日后审理及执行的正常进行,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史东健驾驶的佳音达(石家庄)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A54E**小型轿车一辆(保全标的2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史东健驾驶的佳音达(石家庄)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A54E**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