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催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临海市捷鑫铝业有限公司、李华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海市捷鑫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椒催字第29号申请人临海市捷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江南街道向阳路668号。法定代表人:李华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伯德,公司员工。申请人临海市捷鑫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100051/21941452、票面金额壹拾万元、出票日期2013年11月21日、到期日2014年5月21日、出票人浙江赛万特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登电集团铝加工有限公司、付款人交通银行台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海市捷鑫铝业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刘必翔代理审判员 严棋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