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非行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河北建军钢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建军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非行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杨建岐局长委托代理人季大铎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河北建军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爱军经理地址文安县兴隆宫镇四合村申请执行人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河北建军钢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其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后查明,被申请人河北建军钢构有限公司并没有收到申请人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玉水审判员 卢 宁审判员 任亚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志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