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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郊民初字第03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李小静与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郊民初字第0345-1号本院2014年1月15日对原告李小静诉被告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作出的(2013)郊民初字第034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上数第7行“于2012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以及第3页倒数第2行“二0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于2012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补正为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0一三年一月十五日补正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审 判 长  史红俊代理审判员  李晋安人民陪审员  暴安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慧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