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郊民初字第03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李小静与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郊民初字第0345-1号本院2014年1月15日对原告李小静诉被告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作出的(2013)郊民初字第034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上数第7行“于2012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以及第3页倒数第2行“二0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于2012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补正为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0一三年一月十五日补正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审 判 长 史红俊代理审判员 李晋安人民陪审员 暴安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慧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