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永山与李长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山,唐在国,李长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山,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高唐县中奕华府小区3—***室。申请执行人唐在国,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高唐县姜店中学家属院。被执行人李长旺,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原住高唐县福源商城**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山、唐在国与被执行人李长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2)高民一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永山、唐在国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长旺现去向不明,李长旺所有的工资账户及位于高唐县芙蓉苑小区9号楼2单元302室的房产已分别被轮候冻结和轮候查封,该案执行标的66700元,全部未履行。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去向或发现其有履行能力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张建华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善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