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振安民三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董树德诉谭作杰、刘艳凤、谭学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树德,谭作杰,刘艳凤,谭学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振安民三初字第00181号原告董树德,男。被告谭作杰,男。被告刘艳凤,女。被告谭学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树德诉被告谭作杰、刘艳凤、谭学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树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树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景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