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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民管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种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贾志学、吉林省稷秾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种子公司破产清算组,贾志学,吉林省稷秾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民管初字第2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种子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孙荣林,组长。被告贾志学,原任伊通满族自治县种子公司科研科科长,现任吉林省稷秾种业有限公司,负责科研工作。被告吉林省稷秾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兴华,董事长。本院于2008年6月5日受理的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种子公司破产清算组诉被告贾志学、被告吉林省稷秾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后,被告吉林省稷秾种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专属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吉林省稷秾种业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植物新品种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第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吉林省稷秾种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佳慧审判员  孙 光审判员  郭守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霁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