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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俞XX与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XX,冯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189-1号申请执行人俞XX,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XX,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申请执行人俞XX与被执行人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永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俞XX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XX银行存款1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