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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民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怀远县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二初字第00005号原告:怀远县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组织机构代码68495201-X。法定代表人:贡家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长昊,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玉松,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14291235-5。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大庆,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怀远县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远县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怀远县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怀远县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闫海强审判员  唐红旭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