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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民初字第003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毛某某、许某某、许某甲、许某乙与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许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李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00370-3号原告毛某某,女。原告许某某,系毛某某长子。原告许某甲,系毛某某次子。原告许某乙,系毛某某第三子。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华容县三封寺镇官堰村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许某某、许某甲、许某乙与被告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许某某、许某甲、许某乙于2014年5月28日以与被告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许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某某、许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7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永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