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潭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翁文华与杨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文华,杨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初字第722号原告翁文华,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杨忠华,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文华诉被告杨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文华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文华已与被告杨忠华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文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元,依法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翁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芳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铸彦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