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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徐祝强与陈士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颍执字第393号陈士标:你(单位)与徐祝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颍民一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八条、第二百五十五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强制执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本院地址:颍上县慎城镇102省道北侧邮编:236200联系人:苏玉山联系电话:445****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