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诉祝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祝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77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某,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办理撤诉手续、代领法院退回的诉讼费。被告祝某。本院在审理张某诉祝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祝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祝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4050,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龙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