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鼎民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程鑫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文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程鑫,李成敏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鼎民保字第115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昆明文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济开发区云大西路39号创业大厦8楼813-24号。法定代表人程鑫。被告程鑫,男。被告李成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昆明文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程鑫、李成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昆明文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程鑫、李成敏的银行存款共计123995.9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被告昆明文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程鑫、李成敏的银行存款123995.97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 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敏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