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刑执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许坡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刑执字第01037号罪犯许坡,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四监区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6日作出(2005)阜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许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9月5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1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刑期自2007年9月5日起至2025年6月4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许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经审理查明:该犯自2011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保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3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生效法律文书情况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劳动成绩考核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及思想汇报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许坡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此外,2013年10月14日,阜阳市颍泉区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但该犯未提供与证明内容相关的具体材料予以印证。本院认为:罪犯许坡自2011年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执行财产刑,虽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但未提供与证明内容相关的具体材料予以印证,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刑期自2007年9月5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华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