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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周兴刚、王媛妹,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樊宝卫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人民陪审员  康 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