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周兴刚、王媛妹,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樊宝卫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人民陪审员 康 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