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淳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胡桂英与李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英,李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淳商初字第490号原告:胡桂英。被告:李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英与被告李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桂英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桂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胡桂英负担。审 判 员 姜勇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