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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沁民一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常海鸥与沈鹏飞、沈中胜、丁艳霞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海鸥,沈鹏飞,沈中胜,丁艳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一初字第00144号原告常海鸥,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被告沈鹏飞,男,199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沈中胜,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丁艳霞,女,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煜昊,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志勇,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常海鸥与被告沈鹏飞、沈中胜、丁艳霞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常海鸥于2014年5月29日以身体不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海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海鸥负担。审判员  聂卓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东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