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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恢裁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郁XX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郁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恢裁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被执行人郁浩,男。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郁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2012)西民一终字第0140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XX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62000元及利息。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郁XX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高XX支付了20万元,后双方协商被执行人郁XX向申请执行人高XX支付本息23万元。现被执行人郁XX将案款23万元转至我院账户,我院将案款23万元向申请执行人高XX发放,申请执行人向我院出具收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014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晨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