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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居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居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黎某某,女,生于1984年6月27日,汉族。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6年2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向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