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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罗某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莎,王家琼,罗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保字第203号原告黄利莎,女。委托代理人谢贤平,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琼,女。被告罗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利莎与被告王家琼、罗蓉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中[(2014)旌民初字第236号],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继承人蒋明所有的位于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山南路东侧金路花园4栋1单元6楼2号房屋1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利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继承人蒋明名下的位于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山南路东侧金路花园4栋1单元6楼2号房屋1套;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罗华所有的位于罗江县工业园区阳晨豪庭3幢2-402号房屋1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霍 红代理审判员  宾志君人民陪审员  黄书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爱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