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法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8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杨六一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杨六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执行人:杨六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六一信用卡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法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六一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丽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礼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