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中刑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476廖声荣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声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中刑执字第476号罪犯廖声荣,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作出(2012)晃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声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此次缴纳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4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四年五月十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廖声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廖声荣的改造表现属实,公示后,本院没有收到实名举报及罪犯本人和刑罚执行机关的合理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廖声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声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马 斌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临鸿 百度搜索“”